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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为民消保先行】投保要理性,退保莫冲动

2025-03-10 09:52  阅读量:7588   来源:凤凰财经周刊   会员投稿
【金融为民消保先行】投保要理性,退保莫冲动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大都会人寿福建分公司认真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的要求,积极展开“3·15”宣传教育,帮助消费者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金融知识普及,共筑诚信消费环境。

在保险消费中,消费者在投保之前的理性认知对保险产品购买是否恰当有着关键影响。理想情况下,保险消费者在投保前应有几个清晰认知。

第一步:认清保险机构资质

消费者应从持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合规机构,或在保险机构办理有效执业登记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要特别注意的是:以“xx互助”、“xx联盟”、“xx统筹”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推出的互助活动,不是保险或互助保险,不要与商业保险混淆。如有互助计划、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等以互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属于误导公众,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且部分经营组织的业务模式不可持续,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

第二步:了解重要条款,防范销售误导风险

保险产品所提供的保障范围均以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为准,消费者应当清楚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保什么、不保什么、保费缴纳、保险金如何赔偿等,切勿“望文生义”、“一勾到底”或是随意跟风购买,注意防范营销过程中混淆和模糊保险责任、夸大保险责任、虚假宣传等风险。

在投保过程中,无论是线下购买或是在互联网平台购买,消费者均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特别提示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费缴纳、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犹豫期、退保损失、风险告知等合同重要条款应明确理解后再签字,以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第三步:积极配合各项流程,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银保监会出台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金融机构销售“双录”等规定。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向投保人确认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

可回溯、“双录”、回访等规定是对保险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的监督,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销售过程中的合同内容说明、免责条款提示、风险告知等义务,也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消费者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告知、如实答复投保询问及回访问题,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

第四步:正确认识保险产品,不被高收益误导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储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储蓄功能侧重不同,此类产品具有保单利益不确定等特征,但本质上仍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消费者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也不应轻信只强调“高收益”而不展示不利信息、承诺保证收益等不实宣传行为。

此外,保障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均设有犹豫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保单工本费以外,将退还全部保费。

第五步:退保需谨慎,重新投保面临年龄与健康的“双重考验”

消费者要考虑自身需求,谨慎办理退保,退保后消费者将失去保险保障,保险公司将无法继续为消费者承担风险。退保后如希望重新投保,会面临新挑战。年龄增长,保费通常显著提高。保险公司依据年龄、健康状况评估风险确定保费,年龄越大,患病或意外可能性越高,保费越贵。如同样的重疾险,30岁购买每年几千元,40岁保费可能翻倍甚至更高。更严重的是健康状况变化。若退保后身体恶化,重新投保可能保费大幅上涨,甚至被拒保。比如投保人因经济压力退保重疾险,几年后想重新投保,体检却查出高血压或糖尿病,最终无法获得足够保障,这不仅增加经济负担,还失去健康风险防护。可见,退保不仅是经济决策,更可能是对未来保障的冒险。

第六步:通过正常途径维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若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等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消费者应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及时向保险公司投诉,或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切勿相信各种网络平台、媒体端等方式发布“可办理全额退保”“维权”“保险理财”等信息,不要轻信“代理退保”的虚假承诺,尤其要慎重对待所谓“退旧投新”“高收益”产品等宣传。

大都会人寿福建分公司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实时关注消费者保险风险预警,针对保险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开展金融保险普及宣传,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全力维护金融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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