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新通过的《关于建设数据基础体系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引起业界关注会议指出,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授权,建立数据资源所有权,数据处理使用权,数据产品运营权平等的产权运营机制,完善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
对此,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潘鹤林认为,我国要素市场已经逐步形成了数据交易主体,媒介,监管的市场格局,其前提是数据资产化必须具有可控,可测,可盈利的特性其中,可控性是指数据要有清晰的产权,可测性是指数据资产的价值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盈利性是指数据能带来经济利益或价值
最近几年来,我国积极探索数据产权制度此前,深圳市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侧重于数据要素的资产配置,广州市加快建设数字经济创新引领城市的措施先行先试数据确权此外,北京,河南,贵州,浙江等地区也通过建立数据交换和数据确权平台,积极探索数据产权制度建设
不过,在潘鹤林看来,我国数据产权制度的建设和探索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注意的是,数据确认的意义不仅限于产权制度本身,更重要的是,平衡数据要素价值链中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使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激励能够兼容
明确数据权利归属关系,关键在于数据权力划分,数据分类和数据分级,根据数据的类型和特点进行分类差异化精准管理对此,潘鹤林提出两点建议一方面,要加强数字信息基础设施,开放竞争的数据要素市场,数据交易和管理平台建设,促进数据要素在地区,部门,行业和企业之间的流通另一方面,要培育数据要素的多元市场主体,创新数据要素的商业模式,交易模式,收益分配模式,交易定价模式,促进数据要素的价值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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